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陳熊丁
- 原告乙○○、甲○○
- 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九八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熊丁 訴訟代理人 林偉民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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