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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九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九八號

原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被告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熊丁
訴訟代理人
林偉民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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