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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雅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九八號

原告
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永
訴訟代理人
曾榮光
被告
惠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琪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九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日分別向原告購買電子零件五批價值共計新台幣四十七萬六千七百五十三元,原告依約陸續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七月十日交貨,被告未於應付款期限內支付貨款,原告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出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惟被告仍置之不理,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訂單二件、統一發票四件、出貨單二件、快𨔛簽收單二件、存證信函一件等影本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積欠之貨款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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