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九八號 原 告 華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王月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拾叁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陸拾捌元,尚需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