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二號
- 原告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啟棟
- 訴訟代理人
- 張梨香
- 被告
- 神甫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二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簡易二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乙○○係擔任被告神甫資訊有限公司對原告履約之連帶保證人,並簽有經銷合約書,約定被告神甫資訊有限公司倘遲延給付原告貨款,被告甲○○、乙○○應負連帶責任,被告神甫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至六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腦相關設備數批,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八百一十八元,詎被告神甫資訊有限公司迄今仍積欠上開價金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銷合約書影本一份、出貨單影本六份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