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О號
- 原告
- 通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淨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媛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惠玲
- 送達代收人
- 游孟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