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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О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О一一號

原告
鳳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鴛
訴訟代理人
王董銘
被告
嘉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惠
訴訟代理人
黃印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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