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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О七九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О七九號

原告
川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相木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淑卿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О七九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工程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尚應給付其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之

事實,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僅能證明兩造有合約所訂工程之事實,而被告抗辯兩

造業已依約施工並依約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計價單及統一發票、工程支付單各

影本為證,抗辯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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