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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確認租賃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原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就恢復房屋原狀部

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恢復

原狀所需費用),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