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 原告
-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就恢復房屋原狀部
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恢復
原狀所需費用),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