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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二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二四號

原告
仙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華
原告
車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添旺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卿
原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茂雄
原告
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波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草
原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乃因兩造間汽車加油站自願加盟契約、供貨聯盟契約而涉訟,兩造合意以乙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甲○○○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加油站自願加盟契約書、供貨聯盟契約書各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 盈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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