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二四號
- 原告
- 仙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華
- 原告
- 車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添旺
- 原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天卿
- 原告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茂雄
- 原告
- 玉泉村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波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草
- 原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律師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威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乃因兩造間汽車加油站自願加盟契約、供貨聯盟契約而涉訟,兩造合意以乙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甲○○○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加油站自願加盟契約書、供貨聯盟契約書各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