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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七八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七八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葉朝義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七八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電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電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叁元之事實,固據提出明細表及收據為證,但查被告抗辯其已受破產之宣告事實。亦據提出裁定影本為證,原告未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而向被告請求自屬於法無據,抗辯為無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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