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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三五一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三五一號

原告
甲○○即麗晶景觀工程行
被告
卡華連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勇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月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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