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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盈如

  • 原告
    甲○○即日榮資與被告乙○○即青松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甲○○即日榮資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青松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商號登記資料 及其負責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即青松商行給付票款,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一二六巷一號),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商號登記資料及其 負責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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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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