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七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七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彼德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束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七七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分之 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①本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在街上接受一問卷調查,回簽所列問題,即可參加抽奬,中奬者可獲得免費旅遊的機會。之後不久即接到該公司電話通知可免費參加國外旅遊,邀約本人至該公司詳;洽業者並緊迫盯人地以電話連絡本人,告知該公司地址、如何前往,確定本人一定要前。去本人受業者電話不斷催促,遂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往業者設址所在處。
②業者即展開推銷,銷售渡假村會員證。經業者介紹後,本人當時表示希望購買可供六人同時使用的單位渡假村。
③當時業者並未出示有關渡假村的詳細資料,如渡假樊禸何設備、設施?提供什麼服務內容及會員所享有之權利義務等重要資訊均未告知,且於承購合約書上亦未詳細載明。業者當天並聲稱只有在當認購,才有此優惠價格,若日後再行購買,恐難有優惠價格,在業者鼓吹及沒有時間充份考慮且無詳閱渡假村之說明情形下,並被游說可用信用卡先付訂金,遂以當場簽訂國際渡假村之承購聲明書、承購合約書,以新台幣二十九萬元,承購渡假村會員權益。
④本人於九十年二月間,才收到該公司寄來之RCI會員卡,又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以該公司所贈之渡假村假期,前往澳洲布里班之渡假村。
⑤經此次假期,証實渡假村大多每個房間最多可提供四人同時使用與當初本人希望購買之意願不符,不僅未能提供六人使用之房間,且不可分割為二人一間,同時提供三間房或二人一間及四人一間同時提供二間房。
⑥故業者未據實解釋清楚,詳加告知,有違誠信,且對渡假村的出售、出租、交換等利益,不充分解釋清楚有損本人之權益。本人並於九十年二月初收到管理維修費通知,須繳納美金四百元,又與承購聲明書所載之美金三百九十元不符,本人遂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前往該公司說明原委,意欲解除合約。
⑦退還所繳之全部金額及故意拖延造成本人信用卡所生之循環利息加重,因此本人要求賠償損失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下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