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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年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四六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四六七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被告
億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南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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