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六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相對人
統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五九O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三百零六元部分已發還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肆拾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柒拾肆元聲請人原繳納陸佰捌拾元,惟本院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退還叁佰零陸元,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此部分應予剔除。

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因當事人有四人四址須送達,(送達郵費) 34×4=136合計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 盈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