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潘素芳 被 告 傑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