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О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О七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井
- 訴訟代理人
- 曾佑仁
- 被告
- 及時果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林國珍律師
- 被 告 福後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振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號偵查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陳稱未曾為福後堂有限公司負責人,亦未簽發系爭支票,而係受訴外人陳元派等人施詐,業經訴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