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四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四九號
- 原告
- 甲○○即國楓實業社
- 被告
- 和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坤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仟翼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四四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貨款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之事實,固據提出採購單、名片各影本乙份為證,然查被告辯稱:原告因遲延交貨,依兩造原約定應扣除違約金柒萬伍仟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影本為證,原告違約既為真實,則依上該採購單規定應扣違約金亦為真正,則原告另請求伍仟元為申請被告財產費用亦屬依法無據,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