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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五二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告
金仲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怡旭
被告
萬和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五二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租金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租金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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