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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罰鍰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乙○○○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益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被   告 乙○○○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燕梨 右當事人間給付罰鍰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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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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