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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給付罰鍰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益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被告
乙○○○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燕梨

右當事人間給付罰鍰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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