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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九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陳盈如

  • 原告
    甲○○與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九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等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乙○○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一二六巷一號),具狀記載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 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等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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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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