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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二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熊志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 1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豪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二七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先後三次委託原於深圳之辦事處,代為安排將貨物於香港裝船出口,原告已代為安排並履行運送契約,詎運費新台幣十萬八千八百八十三元未獲被告支付,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積欠運費數額事實並不爭執,並有存證信函、提單、發票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抗辯原告發票開錯云云,仍不能免除給付運費義務。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運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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