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八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代理人
- 林錫煌
- 相對人
- 麗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麗
- 相對人
- 台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茂勳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五○六四 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八 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 元(送達郵費)合 計 五六四二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