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三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涂明智
- 相對人
- 華豐國際科技股份限公司
- 相對人
- 相對人兼 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花田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丹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零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度北簡民字第六九二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金額 (新台幣)第一審判費 四、0六八元第一審送達費 三四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 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發報費 二五0元合計 四、七0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