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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蕭忠仁

  • 當事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興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一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五七一九八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七八 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三六 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五七九一二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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