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八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八六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紀建
- 訴訟代理人
- 高梅香
- 被告
- 愛迪生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榮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八六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電信費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緣被告租用原告第00000000等六號電信設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十五萬七千五百八十九元,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客戶欠費催繳函影本及裝機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僅提出書狀表示願以分期方式清償其債務,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