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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四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四六號

原告
高強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二百四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

 二百零三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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