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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五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五一號

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五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貸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還款傳票各影本為證,被告雖抗辯主張:原告就借貸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等語,然查原告所提出之上該還款傳票中已有借方、貸方之記載,被告抗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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