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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О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О一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聯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林
被告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顯貴
被告
乙○○○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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