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五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五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銀櫃
- 被告
- 匯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五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影本為證,被告雖抗辯主張:這是保證票,但未舉證以實其說,抗辯為無理由,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