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丞悅有限公司、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原 告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被 告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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