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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原告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被告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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