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八О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八О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龍岳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告
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八О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用電戶,基於供電契約關係,負有給付用電電費之義務。惟被告積欠原告電費新台幣四十四萬五千一百零六元,經原告限期催繳,仍置之不理,未為給付,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費收據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前開證據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