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力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原 告 力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勗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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