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七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七六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朱石莊
- 被告
- 勝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山
- 被告
-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獻洞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勝陸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以萬泰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為BQ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八十四二千七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