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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七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七一號

原告
騰展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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