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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八О九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八О九號

原告
甲○○○○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正次
訴訟代理人
林憲造
被告
宇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琴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八О九號返還押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押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連帶因兩造所訂房屋租賃關係應返還如主文所示押租金未予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押租金收據等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此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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