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О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ОО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霖
- 被告
- 新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珠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八О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經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尚未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