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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陳秀惠(即長源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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