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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秀惠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陳秀惠(即長源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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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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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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