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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范仁勳
  •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 當事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三號 原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致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送達代收人 許瑄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九三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押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押租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 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利息部分兩造並 未有契約約定,原告請求超過法定利息百分之五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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