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九一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九一四號
- 原告
- 重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益杉
- 被告
- 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煒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九一四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原告已依約給付三十五萬元,詎被告竟以中古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冒充新貨交付原告,買賣標的物既有瑕疵,經原告發覺後函通知被告解除前揭買賣契約,主張退貨並返還價金三十五萬元,縱無法解除契約,原告亦得主張減少價金及請求損害賠償,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三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其係依兩造之約定出賣中古引擎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予原告,始約定買賣價格為五十萬元低價,否則新貨應為七十萬元,原告既明知買受物為中古貨,即不得以事後消防局要求變更為三百KW之發電機組,且上開發電機組為中古貨為由而要求解除契約,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五十萬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並依約給付三十五萬元,而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之引擎為中古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並經證人蘇仁智到庭結證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是否明知其購買之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之引擎為中古引擎?經查:據被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十二件、請款單三件、買賣合約書一件等影本所示,原告曾於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向被告訂購一組全新一百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價格為四十萬元,一組全新一百七十五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價格為六十萬元,一組全新二百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價格為六十三萬五千元,一組全新四百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價格為九十八萬元,而上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引擎為二百五十KW,買賣價格為五十萬元,尚低於原告先前買受之一百七十五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買價六十萬元,及二百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買價六十三萬五千元,如為全新引擎,豈有可能如此低價?再經證人即同為經營發電機組進口買賣廠商黃國書到庭證稱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如為全新機組,包括引擎、控制系統、組裝架構(底座、防震配件、消音器、啟動電瓶、油箱、充電器等)價格約七十萬元,最低價曾賣六十六萬元,最高價賣八十幾萬元,因為配電廠牌不同,價格會有所不同,HINO牌與三菱牌應該沒什麼差價,兩造買賣價格(五十萬元賣價)不可能是全新的等語,顯見被告抗辯原告明知其購買之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之引擎為中古引擎乙節,應堪採信,原告既於簽訂上開買賣契約時,即明知所購買之上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之引擎為中古引擎,而因其低價而向被告購買之,被告所交付之上開中古引擎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合於兩造約定之品質,並無物之瑕疵,原告即不得因事後消防局要求變更為三百KW之發電機組,而以被告所交付之貨品為中古貨而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其主張殊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交付之上開中古引擎之二百五十KW之HINO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合於兩造約定之品質,並無物之瑕疵,原告以上開買賣標的物為中古貨,有物之瑕疵為由,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均無理由。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