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六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六六號
- 原告
- 奇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哲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善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六六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如主文所示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固據提出送貨單影本為
證,然查本件交易時間依原告主張事實及送貨單為八十八年六月至七月間,而至本院
遞狀請求之時間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已逾二年之
時效期間,被告以此為抗辯自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