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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六號 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王燕卿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萬一千二百六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萬一千二百廿三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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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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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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