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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調字第二О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調字第二О二號

聲請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景汞
相對人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聲請人調解書上所載之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對相對人為送達後,均因『遷移』而遭退回,此有該回證附卷可稽,且經查,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均如聲請人之調解聲請書所載,此有經本院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之相對人公司登記、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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