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全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全字第一號
- 債權人
- 漢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枝
- 送達代收人
- 陳殷朔律師
- 債務人
- 浩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專銘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叁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陸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反訴狀為證,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