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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一三八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瑞
被告
麟豪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榮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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