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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勞簡字第一六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勞簡字第一六0號

原告
甲○○
被告
寰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淑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勞簡字第一六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簡易三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薪資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資欠工資,數次開會協調毫無結果,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即未繳勞、健保費且於九十年九月積欠勞工薪資均未發給,多次向被告催討,負責人卻避不見面;詎被告積欠原告五月及六月薪資共新台幣十一萬九千八百三十四元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會議記錄共九頁及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一三二二號支付命令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非訟中心通知一件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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