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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勞簡聲字第一號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勞簡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慶達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金紅

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所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元」調解方案得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經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成立調解方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二十一萬二千四百元,詎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此提出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業據提出調解紀錄影本乙件為證,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另聲請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既非調解方案之內容,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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