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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О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范仁勳

  • 當事人
    全宸交通有限公司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О九一號 原   告 全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素玉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妍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О九一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 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因租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租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 租賃契約書及帳單各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 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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