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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原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瑞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民國98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吳東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甲○○已變更為吳東興,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應予准許之,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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