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民國98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吳東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甲○○已變更為吳東興,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應予准許之,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