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 原告
-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興
- 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民國98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吳東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甲○○已變更為吳東興,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應予准許之,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