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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九七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同學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家瑜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九七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報酬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依兩造所訂出版契約積欠其如主文所示報酬金額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登記文件為證,被告雖辯稱其不知有此事並未經同學館公司等情,然查依上該登記文件被告為該公司董事,足證被告抗辯非真正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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